对于工资薪金与福利费支出,会计上,广州劳务派遣公司查阅了《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里面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等。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职工工资和福利费在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上存在差异,主要是两者税前扣除标准不一样。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据实扣除,而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只能是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的14%以内扣除。如何鉴别工资性支出还是福利性支出?一般情况下,发放礼物、购物卡为福利支出;以节假日、慰问等名义发放的现金或实物为福利性支出;工资性支出一般只包括在岗人员,而福利性支出通常还涵盖离退休人员。如何弥合这种差异?财企[2009]242号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的工资薪金和福利费支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用工单位支付给用人单位的费用以及直接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相关支出在会计上计入职工薪酬;二是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用人单位的费用,在会计上计入职工薪酬,但税法上不得计入用工单位的工资薪金总额;三是用工单位直接发放给劳务派遣工的加班费、绩效奖金等,税法上可计入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四是企业将劳务派遣工安排在企业内设福利部门工作的,支付给用人单位的费用以及直接发放给劳务派遣工的加班费、绩效奖金等,以及企业将劳务派遣工安排在生产经营部门工作的,发放给劳务派遣工的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计入职工福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