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8月1日起施行的《规范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二)违法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拒不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经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五)被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相对人在两年以内再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六)隐匿、篡改、伪造、销毁证据,不如实回答询问、拒签行政执法文书或其他拒不协助调查等方式妨碍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七)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八)对举报人、投诉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九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广州:三类人医保卡资金可提取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将于8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规定,参保人员使用社保卡作为其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因特殊原因暂不能制发、换发社保卡或社保卡未启用医保功能的,可使用医保卡作为社会医疗保险凭证。
《办法》明确,以下三种情况个人账户资金可提现:
1.已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确认手续或在退休后出境定居的参保人员,可凭相关资料支取现金,保留其个人账户;
2.退休前出境定居或者外国人办理退休前离境回国的参保人员,可凭相关资料支取现金,并依其申请对个人账户进行注销;
3.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人员,转移社会医疗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余额原则上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如接收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明确不接收个人账户余额或者未提供个人账户余额接收账户信息的,可凭相关资料支取现金,并依其申请对个人账户进行注销。